发布日期:2017-06-21 09:54编辑:Aki浏览量: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三、部分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1%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清单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清单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纳税人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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