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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红字发票执行新规

发布日期:2016-07-19 14:29编辑:Aki浏览量: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的规定吧!
 

一、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红字专用发票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红字专用发票规定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相关变化
 

1.修订发票认证相关内容:

        2016年3月起,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认证,5月起扩大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公告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中与发票认证相关的内容进行修订。
 

2.废止运回专用发票相关规定:

        2016年3月起,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认证,5月起扩大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公告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中与发票认证相关的内容进行修订。
 

3.细化未用抵扣的专用发票不同情形的处理方法:

        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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