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局、直属分局: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8号令)已正式颁布,并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其顺利施行,现就全系统贯彻执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当使用所在县(市)和成都市市辖区名称,不得使用四川省、成都市行政区划或者与四川省、成都市行政区划连用。
高新局登记管辖内的个体工商户使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高新区作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登记管辖内的个体工商户使用所在地市辖区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但后缀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不视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
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或者2个以上的汉字或者数字组成。
具有特殊含义,容易造成欺骗、误解或者混淆的汉字、数字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业与其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不一致的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
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其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或者注销登记的原名称。
个体工商户转让名称的,出让方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但不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名称不得转让。
五、关于申请延长名称保留期
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申请延长保留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申请书》,经批准后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六、关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规范
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其名称变更登记时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