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3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四)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二、旅行社申请设立及资料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设立申请书;
(一)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旅行社章程;
(三)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七)注册审批时需要提供持有会计从业证的人员 1人;
(八)注册审批时需提供持有导游证的从业人员 2人。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
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更多关于成都公司注册、成都旅游公司注册、成都旅行社注册疑问咨询尽在成都融创财经咨询成都工商代理网,更多相关信息请登陆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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