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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发布日期:2019-04-30 10:53编辑:成都公司注册浏览量: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发起方式直接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通过将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以发起方式直接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需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1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同时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首先,发起人之间应达成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达成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中方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外商独资企业须委托中介单位申请)。
 
具体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各发起人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如果中方发起人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发起人签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地租赁协议、产权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北京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商务局)。经北京市商务局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之后,发起人将签订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报送北京市商务局审核,经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商务部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经商务部批准的企业,其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发起人按规定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报送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具体报送以下材料:
 
1.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商务部的批复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以及批准证书副本;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首先,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并向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具体材料如下: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拟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在发起人各方认为需要时,可商定再用一种外文书写,但以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经北京市商务局初审同意后转报商务部审批。经商务部批准后,颁发新的批准证书。
 
之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发起人协议及章程,同样适用所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由成都融创财经网络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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