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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汽车销售公司如何申请注册?

发布日期:2019-04-30 13:25编辑:成都公司注册浏览量:

外资汽车销售公司如何申请注册? 
答:外资汽车销售企业注册请参阅《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16号)、《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品牌汽车销售备案材料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申报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证明
1、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2、该品牌汽车的商标注册情况或许可使用情况、外观中文标识
3、与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签定的授权合同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统一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
(五)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的合同样本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进口汽车品牌总经销商除提供上述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该品牌汽车进口的证明
二、申报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
(二) 品牌汽车供应商的授权证明
(三) 售后服务措施(退赔、更换、维修、保养等内容)
(四)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 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表》
注:
一、申报品牌汽车经销商由品牌汽车供应商代理。
二、提交的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如果使用复印件,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应加盖印章或出示原件。
三、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四、附件材料应同时提供文字和电子文本。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工作。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 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 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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