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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项目核准、审批、工商登记注册管辖权限划分

发布日期:2019-04-30 14:16编辑:成都公司注册浏览量:

外资项目核准、审批、工商登记注册管辖权限划分
外资项目核准、审批、工商登记注册管辖权限划分
 
一、项目核准及审批权限划分:
 
服务贸易领域新设立外资企业无需经过项目核准程序,其他领域新设外资企业需经过各级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核准程序。
 
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负责审批
 
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负责项目核准,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市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商务局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中《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涉及跨区县的所有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3、各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商务局负责审批: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中《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及商务部门审批。
 
二、工商登记注册权限划分:
 
1、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承包经营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由投资人或公司申请总局授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各级权限划分目录
 
一、商务部审批权限
 
(一)常规性企业审批
 
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1亿美元,包括单次增资)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的审批。
 
(二)特殊行业企业审批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后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汽车品牌销售许可办理事项
 
  3、外商设立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审批许可办理事项
 
  4、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许可/分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5、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办理事项
 
  6、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7、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8、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或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9、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10、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审批办理事项
 
  1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及变更办理事项(独资)
 
  12、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13、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14、外商投资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许可办理事项
 
  15、外商投资陆上、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审批办理事项
 
  16、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合同、章程审批办理事项
 
  17、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18、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办理事项
 
  19、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20、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审批办理事项(a、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b、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成品油、药品、汽车等商品;c、从事零售业,单一店铺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或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d、从事零售业,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5家或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e、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说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者。)
 
  21、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运输代理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国际快递业务)
 
  22、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23、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办理事项
 
  24、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审批办理事项
 
  25、外资直销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办理事项
 
  27、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8、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9、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30、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商品返销展期、内销许可办理事项
 
  31、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办理事项
 
  3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办理事项(a、权限以上项目;b、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者;c、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及以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d、涉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发垄断审查条件的并购;e、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者;e、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33、外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许可办理事项
 
  3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股权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3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办理事项
 
  36、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37、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二、省外经贸厅审批权限
 
(一)常规性企业审批
 
投资总额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包括单次增资)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的审批。
 
(二)特殊行业企业审批
 
1、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国际快递业务除外);
 
2、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受商务部委托审批;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受商务部委托审批;
 
4、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受商务部委托审批;
 
5、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受商务部委托审批;
 
6、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旅客道路运输企业除外),受商务部委托审批;
 
7、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上面所列由商务部审批的项目除外),受商务部委托审批;
 
8、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
 
9、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审批;
 
10、外商投资担保企业的审批;
 
11、其他限额内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三、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一)常规性企业审批
 
1、2007年8月1日起,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2、2007年8月1日之前,各地报经我厅批准设立的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发证。
 
(二)特殊行业企业审批
 
1、限制类项目无审批权限。
 
2、以上所列商务部及省厅审批的特殊类项目无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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