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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注册条件和限制

发布日期:2019-04-30 15:03编辑:成都公司注册浏览量:

外资注册条件和限制
 投资者资格
  一、外资企业股东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二至五十个股东出资设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股东;
   3、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二、外资企业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1、外方
    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外方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2、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3、中方:
    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三、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的投资者: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7、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行业限制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共同研究,对外资企业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审批,分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类。详见参考资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3]。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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