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搜

免费咨询热线

15928745675

您的位置:主页 > 常见问题 > 工商问答 >

7*24小时咨询热线
15928745675

工商代理事业部公司注册培训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发布日期:2019-04-12 10:16编辑:成都公司注册浏览量:

工商代理事业部公司注册培训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重点)
1.发起人
(1)(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原规定:3年)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能转让。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回购程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答案】ABCD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2)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相关链接】(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例如:投资人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甲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如果受托人准备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交易,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该种交易必须经过投资人甲的同意。
A、B、C、D四人成立甲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必须是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解释】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相关链接】(1)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例如: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甲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乙作为受托人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如果经过甲的同意,可以进行同类的经营。
A、B、C、D成立甲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人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是从事相竞争的业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A是甲公司董事,B是高级管理人员,A和B如果在公司外部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同意。
【相关链接】(1)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例题1】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李某拟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屋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卖给公司作为办公用房。关于交易的下列表述中,
 
正确的有( )。(2005年)
A.该交易在获得公司监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B.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C.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D.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允许此种交易,该交易可以进行
【答案】CD
【例题2】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经董事会同意,为乙公司经营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
【答案】×              
【例题3】甲公司主要经营医疗器械业务,该公司的总经理王某经监事会同意,在任职期间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医疗器械销售给丙公司,获利2万元。甲公司得知上述情形后,除将王某获得的2万元收归公司所有外,还撤销了王某的职务。甲公司的上述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答案】×  
融创财经工商代理事业部编辑:工商代理事业部代办税民洼地公司注册、节税筹划、公司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个体注册、公司税收筹划与咨询等业务,欢迎来电咨询:15928745675


上一篇:工商代理事业部公司注册培训资料—股东诉讼
下一篇:工商代理事业部公司注册培训资料—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

 

融创财经: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投诉建议

服务态度、业务进度、服务质量、责任推脱、其他投诉类,您在服务中有任何不满均可联系投诉!

投诉热线:028-68072666

联系我们

15928745675

COPYRIGHT © 2007-2017   蜀ICP备12002008号-5   成都融创财经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果岭创投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