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出台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新政十条
编辑:成都融创财经代理记账事业部;代办成都公司注册、成都工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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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关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相关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工商局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文件精神,近期,市工商局立足职能,先行先试,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政,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市场准入方面
新政一:允许村民委员会以集体资产出资兴办公司。
具体规定:鼓励农民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允许村民委员会、有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城市(社区)居委会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
新政解读:按照公司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但是没有明确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委会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为实施国家城乡统筹改革综合配套试验区的建设工作,推进“三个集中”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改革,促进新农村建设,工商部门允许村民委员会、有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此举将有利于农村村民委员会、社区有效利用现有集体资产引进外来资金和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带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区服务业发展。
新政二:放宽民营企业增资过程中对现金比例的限制。
具体规定:公司在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时,登记机关对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的执行,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则灵活掌握。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既可以按增加部分注册资本计算,也可以按增资后公司总注册资本计算。
新政解读: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新增的出资比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给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实物出资比例较大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形成了限制。
为鼓励出资人扩大出资,市工商局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发展的原则,只要本次增资的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本次增资的30%或者本次增资后全部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情况下,均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该项新政将有效激发民营经济的创业激情。
新政三: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可以作为资本出资。
具体规定:凡能提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可依法转让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其所有人均可以该项技术作为出资设立公司,且出资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
新政解读: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三个规定,但其登记办法正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之中。
为支持民营企业走科技创新发展道路,市工商局积极鼓励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经评估作价后出资。
新政四:允许企业有条件地变更企业类型。
具体规定:支持、引导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可以在明确出资人(合伙人)有关法律责任情况下,保留企业原有名称、依法进行改变企业类型试点。
新政解读: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引进投资伙伴,拟定设立合伙企业。按照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只能注销原个人独资企业并新设一合伙企业,但由于涉及到企业的名称、相关许可、资质、企业的商标及专利等知识产权、企业
经营期不能延续等问题,企改制的成本大。
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保证民营企业在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时,仍然保持历史延续性,市工商局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在明确出资人(合伙人)有关法律责任情况下,通过变更登记方式,实现企业类型的变更。在此试行基础上,市工商局还将
逐步探索非公司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之间的变更登记的可行性。
新政五:股份合作制企业变公司简化登记手续。
具体规定:鼓励、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规范为公司制企业,允许不再重复提交验资报告。
新政解读:《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于2001年经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暂停执行。期间,全市依照《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设立了3000多户股份合作制企业。
为了积极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向公司制企业规范,市工商局规定凡依据《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验资报告表述的产权明晰,界定清楚,在申请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时,无须新提交验资报告。
以平均每户注册资本100万元计算,如果需要重新验资,按每户2000元计算,全市3000多户股份合作制企业共需支付验资费700多万元。此项政策将为这些股份合作制企业节约大量的企业类型变更成本。
新政六:放宽外地来蓉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限制。
具体规定:允许外地知名企业在蓉设立使用其字号(商号)的子公司、控股企业将其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新政解读: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企业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也只有该类企业,工商部门才能允许使用其字号的子公司、控股企业将其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该项新政放宽了这一限制,凡是持有驰名商标且驰名商标与该企业字号(商号)同名的企业、持有中国名牌产品且品牌名称与该企业字号(商号)同名的企业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本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均允许其在蓉设立使用其字号(商号)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将其
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如:青岛双星(成都)鞋业有限公司,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
二、行政监管方面
新政七:实施民营企业商标发展战略
具体规定:切实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建立商标管理制度。
新政解读:建立“成都市商标服务平台”,实现全市商标监管信息共用;建立商标交易平台,盘活商标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并通过搭建以市场运作为方式的商标交易服务中心来实施。健全培育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培育工作。加强商标的保护和宣传工作,有规划、有计划地采取利用城市公共设施进行品牌展示、举办著名商标展示会等形式加大对我市驰(著)名商标的宣传。
新政八:全面提高企业信用建设水平
具体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模式,深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争创活动。
新政解读:建立以“经济户口”为基础、违法记录为补充、企业信用网络为手段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加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活动的宣传力度,积极培育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不断提高民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在民营企业中积极推行合同监管行政指导制度,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其信用管理水平。
三、行政执法方面
新政九:10种违法行为将预先警示、柔性执法。
具体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因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等10种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则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先对违法行为人预先警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纠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
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新政十:5种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减轻或免于处罚。
具体规定:规范处罚行为,实行“宽严适度”的处罚标准。对以谋生为目的的下岗职工、失业、无业人员和为摆脱困境的企业发生的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5种违法行为,依法减轻或免于处罚。